本公司网络表演平台盈利模式是通过虚拟礼物打赏作为收入,平台设置虚拟礼物共3种,平台用户在线实时观看网络表演时,用户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给主播。
1.虚拟礼物表现形式
序号 | 虚拟礼物名称 | 虚拟礼物购买价格 | 虚拟礼物单位 |
1 | 绿色糖果 | 1元人民币=10块绿色糖果 | 块 |
2 | 金色糖果 | 1元人民币=5块金色糖果 | 块 |
3 | 芒果冰棒 | 1元人民币=3块芒果冰棒 | 块 |
(1)虚拟礼物:平台用户用人民币购买的虚拟礼物,仅限于在我司平台上使用。
(2)用户可通过公司平台设置的充值渠道,以充值的形式获取相应的虚拟礼物。
(3)虚拟礼物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司平台。
(4)公司平台规定:用户单日购买虚拟礼物的上限为400元人民币,用户使用虚拟礼物打赏的上限为400元人民币购买的虚拟礼物。
2.虚拟礼物发行范围
虚拟礼物的发行范围为公司平台。
3.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
公司终止运营网络表演平台,或平台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公司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礼物及尚未失效的虚拟礼物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还,退还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根据规定对此有相关制度规定。
4.虚拟礼物购买方式
(1)公司网络表演平台用户可登录公司平台首页点击虚拟礼物购买:虚拟礼物直接充入用户指定的帐户中,除上述方式购买之外,我司不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虚拟礼物购买渠道。
(2)公司网络表演平台用户购买虚拟礼物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
(3)公司网络表演平台自开启虚拟礼物购买服务时起保存用户的购买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最后一次购买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5.网络表演者和企业分成比例
公司与网络表演者按照分成的模式结算,为有效激励网络表演者,公司与网络表演者之间签订阶梯分成模式,具体如下:
(1)当网络表演者每自然月在网络表演中虚拟礼物打赏的收入小于等于5000元时,收费分配比例为:网络表演者获得收入的6.5成,公司获得收入的3.5成。
(2)当网络表演者每自然月在网络表演中虚拟礼物打赏的收入大于5000元,小于等于15000元时,收费分配比例为:网络表演者获得收入的7.5成,公司获得收入的2.5成。
(3)当网络表演者每自然月在网络表演中虚拟礼物打赏的收入大于15000元,小于等于50000元时,收费分配比例为:网络表演者获得收入的8.5成,公司获得收入的1.5成。
(4)当网络表演者每自然月在网络表演中虚拟礼物打赏的收入大于50000元时,收费分配比例为:网络表演者获得收入的9成,公司获得收入的1成。
6.公司与网络表演者之间收入分配规定方式
(1)网络表演者与我公司平台收入分配方式
公司平台与网络表演者签订协议,明确收入分配方式及比例,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
(2)收益分配
公司与网络表演者就网络表演过程虚拟礼物打赏的收益进行分配。
(3)网络表演者收入分配权益保障
公司平台与网络表演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计算方式、提成比例、解约条件等,保障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4)公司平台、网络表演者之间存在纠纷,双方以协商解决为第一选择,若协商无法解决,任意一方均可向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